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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APP体育官方网站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1-0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信函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需附县以上(包括县级)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请假逾期两周或未经请假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确不能完全办理有关入学手续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校医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及相关手续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学习结束后均要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同时载入《江南APP体育官方网站学生学业成绩卡》中,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实践教学环节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记分;公共选修课、创新教育教学活动采用二级分制记分。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八条 必修课程考核以考试为主,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及教学环节,考试成绩一般不得低于70%,平时成绩不超过30%,并提前向学生公布。 凡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考核。? 旷课或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申请,因病者须持校医院证明,因事者须持请假报告,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每学年缓考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应修课程学分的1/2。缓考学生随下一年级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缓考手续者,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要重修。 第十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次数不限;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不计重修学分。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每学期都要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由体育部安排适合的保健课,记体育课学分。 第十二条 非外语专业学生大学外语课应通过国家外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应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学期考试外语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学业成绩卡注明“作弊”字样,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均以卷面成绩记载,取代原不及格成绩。 第十五条 课程重修一般应参加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可申请免听或免修部分环节。但重修总学时不低于该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二,方能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者,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学院范围内转换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跨学院转换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同意,由教务处审核,并通过一定形式的考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3.凡申请转入其它院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4.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非重点院校或与我校学科专业类型差异较大者; 3.本科三年级(不含三年级)以上者; 4.在校试读者或保留学籍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可申请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创办企业或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户口不变更,但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2.休学期间,不享受正在学习学生的待遇。 3.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原专业年级课程考试。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3.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写实性表现证明材料(须含遵纪守法情况),方可复学。? 4.学生申请复学须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5.各学院要严格进行复学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不予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六章 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随下一年级试读。 1.一年级学生一学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达本学年应取得必修课学分60%及以上者(缓考课程、体育课学分不记入)。? 2.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一学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达本学年应取得必修课学分50%及以上者(缓考课程、体育课学分不记入),但重修总学分未达到30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达到试读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者; 2.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30以上者;? 3.一学期无故旷考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者; 4.考试第二次作弊或请人、替人代考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6.意外伤残或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难以坚持正常学习者;? 7. 休学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审查不合格者;? 8. 本人申请退学劝阻无效者;? 第3、4款中作退学的学生,属退学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 2.退学学生离校前,发给相应的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其以上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未办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办、补发。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修和选修的各门课程,都必须按时上课,完成实习和实验,擅自不听课、不做实习、不做实验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九条 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具体考勤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学院办公室按月统计各班学生考勤情况,于每月前五日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 请假审批权限:一周以内由学院自行审批;一周以上院长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学院销假,续假要重新办理请假手续。不按时销假,其超假时间按旷课论,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荣誉称号,并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以内,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经教务处批准免听课程学时除外。 第三十五条 凡考试作弊者,按《江南APP体育官方网站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并以学校名义布告周知.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要进行全面的毕业资格审查。? 1.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实行规定学制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年,六年制学-硕连读学生在第7学期分流后,未进入硕士阶段者,执行四年制本科学生学习年限。 2. 学生在培养计划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江南APP体育官方网站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3.学生在培养计划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取得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愿延长学习年限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等按下列规定办理: 1.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辅修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全部合格,并无违纪记录,修满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规定的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2.学生如能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或报考硕士研究生。 3.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4.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学生不再单独编班,不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试行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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